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5-07 21:00:25
北京涉外经济专修学院学费收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费的管理,规范收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学院应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订,及时报批,严格执行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院教育事业收入顺利完成。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是实施收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部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制订、修改、申报和执行各类学生的收费标准:建立学费登记、结算分配系统;加强对学费票据的登记、使用和销号的管理;及时提供学生缴费信息。
  2、学生管理部门和各部(学部)负责提供各类学生异动信息;根据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欠费信息,督促学生缴费。
  3、教学管理、学籍管理部门和各部(学部)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欠费学生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按时缴费。
  第六条 学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所有学生学费、住宿费,由学院财务部根据学生管理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及部分代收款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部统一集中收取,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部办理缴费手续。
  2、财务部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款项,向学生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年收费制。学生缴费原则上以一学年为缴费时间单位,当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缴费可以采取银行卡刷卡、直接缴纳现金等有效方式。
  第九条 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一次性缴纳当学年教育费用。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书面申请缓交,但缓交不得超过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1、资金在途:已申请生源地贷款的,资金暂时未到达学院指定账户,向财务部门提供生源地贷款回执等证明后,可申请缓交。
  2、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全额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学工部门经核实后报院领导批准,可申请部分缓交(原则上不超过学费的30%),但不能超过第一学期开学后三个月。
  第十条 学生因留级或转专业发生学籍异动的,应按留入年级或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缴费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实行“先缴费,后注册”制度,学籍管理部门必须凭财务部门开具的已足额缴纳学费的收费票据办理学生新学年注册手续;后勤管理部门必须凭财务部门开具的已足额缴纳住宿费的收费票据为学生办理宿舍入住手续和其他物品的领用手续。
  2、在收费期间结束后对未缴纳学费的学生,由学院财务部分别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相应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予登记考试成绩,不享有参评各种奖学金的资格。
  3、对长期或恶意拖欠学费的学生,学院及学部、教务和学生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取消学期注册(复学)资格、取消课程考试资格、取消各类奖学金和各类评优参评资格、取消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资格、暂缓发放学历或学位证书、将恶意拖欠学费情况记入学生个人诚信档案等措施,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行为。
  4、毕业生毕(结)业时,仍不能缴清历年欠费的,学校可暂时扣发毕(结)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费的减免:学院对学生学费原则上不采取减免的方式。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院采取设立奖学金、成绩优秀的特困生奖学金、勤工助学岗、调换专业等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其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退学,须凭财务部当年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和党政办公室印制的“退学文件” (新生凭招生办公室开据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单》或批准件),到财务部办理学费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学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款)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学生退学学费(专指学费)退款:
  1、新生报到缴费后,因体检不合格,学院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生已按当学年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按照该生当年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全日制学生缴纳学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学生在课程开始后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学生在课程开始后的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不低于80%的本学期学费;一个月以后两个月以内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不低于60%的本学期学费;开学两个月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不退本学期的学费。但全部退回学生已交纳的其余学期学费。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前提出退学的,学校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学费,其余部分全部退还。在本期二分之一课时完成后学生提出退学的,学校不再退还学费。
  (2)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被劝其退学或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3)经学院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按本条第(一)款第2项结算其学习费用。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其结算费用的应补齐。否则,不予办理复学、肆业或结业等学籍证明。
  (二)学生退学住宿费退款:
  学生缴纳住宿费后,批准退学、休学、转学,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住宿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周内退学批准的,全额退还已缴住宿费;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退学的退还已缴住宿费的90%;在当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二个月内退学批准的退还已缴住宿费的80%,依此类推。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 “开除学籍”的,一律不退还其住宿费。
  (三)学生退学代收款退款:
  代收的预收款,可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具实结算,多退少补。
  退学学生需在财务部办理完手续后方可最后离校。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北京市民办学校退费指导意见》(京教民〔2012〕1号)执行。